摘要:2023年全國兩會前夕,全國政協委員周世虹建議,取消對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廢除有關直系親屬、旁系親屬等有過被刑事處罰等處分而影響考生或被政審人政審的規定。他認為,政審應當以被政審人的現實表現為主,注重以實證證據予以證明。
周世虹委員終于把之前民間傳得沸沸揚揚,但一直沒有明確宣示規則的“一人犯罪,影響三代”的問題,擺放在了全國兩會這個國家議事平臺之上。事實上,我國參軍、公考、考編的政審規則,其實一直沒有公開的宣示,而且公職崗位千差萬別,不同單位掌握的政審標準也不盡一致。
所以,目前“一人犯罪,影響三代”也只是民間的俗稱,卻成了影響廣泛,又含糊不清的“土政策”。因為沒明確邊界,更容易顯得“威不可測”,甚至還會產生誤讀和異化。比如,個別人可能利用公民害怕影響孩子前途的心態,逼其就范。在一些家庭暴力案件當中,就有被毆打的母親,因為害怕將家暴的丈夫繩之以法之后,影響孩子未來參軍、入黨、考公的前途,而選擇忍氣吞聲。在奇怪的誤讀之下,政審機制竟然被家暴者濫用了。
其實,為了保證公務人員,特別是機要崗位上的公務人員政治上的純潔性、可靠性,進行政治審查是必要的,但是,審核規則也不應該用一句模糊的“一人犯罪,影響三代”所代替。這一次的公開討論是一個難得的機會,將這一涉及無數家庭切身利益,卻又含糊的規則明晰化。
首先,“罪責自負”是現代法治的重要基石之一,它意味著國家在進行刑事責任追究時,不能將犯罪人應承擔的責任轉嫁給第三人,不能搞“捆綁式處罰”。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每一個人也不用承擔不屬于自己的法律責任,所以現代法治是嚴禁株連的。
一個人的前途應該由自己來決定,而不是由其父母乃至更遠的親屬的犯罪記錄所決定!笆酪u”“恩蔭”絕不是社會主義社會的就業公平,“株連”也不是。哪怕是在過去的特殊年代里面,講究“出身成分”,也是強調“要看出身,但不唯出身”,關鍵要看個人表現,這個實事求是的原則不能丟。
其次,對特殊崗位有必要實施親屬犯罪記錄的審核,但是,不能對所有崗位搞“一刀切”的禁入,要有明確的規則。
對于保密等特殊崗位,當然有必要在招錄時調查當事人的社會關系,也包括調查親屬的犯罪記錄。但是,應該明確審核的親屬范圍,以及涉及的違法犯罪性質:普通治安違法是不是要被納入審核范圍?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輕罪,還是重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還是普通犯罪?而不能像現在這樣,讓“一人犯罪,影響三代”成為所有考公的不透明門檻。
一個寒門子弟寒窗苦讀十幾年,終于能夠考公,回報家庭和社會,但是如果僅僅因為親屬犯罪記錄而中斷上進之路,這難言公平,難言法治。至少應該賦予當事人申辯的機會:向單位說明與有犯罪記錄的親屬的實際社會關系,還應允許當事人通過個人的突出表現作為“補強證據”。還得防止親戚惡意報復、要挾,比如,有家庭矛盾的叔伯舅姨故意在孩子考公、參軍時犯罪,意圖毀了孩子的前途,這并非杞人憂天。
而且,不透明、缺乏申辯機制的政審規則,是很容易造成誤傷的。比如,八路軍副總參謀長左權烈士的獨女左太北,當年報考哈軍工時,一度“政審不合格”,原因是左太北在填報資料時,很誠實地寫到了左權的哥哥、自己的伯父曾是國民黨,最終由陳賡大將拍板接受了作為烈士遺孤的左太北。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當下,“一人犯罪,影響三代”的考公審核條件,也應該更加透明、陽光,賦予當事人必要的申訴、救濟渠道。
黨的二十大報告中特別強調,要“消除影響平等就業的不合理限制和就業歧視”。對罪犯的近親屬考公搞一刀切的限制(作為某種“玻璃天花板”),可能構成對于平等就業的不合理限制。這不是什么提升了“法律震懾力”,相反可能擴大了社會對立面。
無論如何,作為影響到千萬家庭切身發展的一項考公限制,“一人犯罪,影響三代”的政策需要講講明白,防止被誤讀、被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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